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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更新日期:2019-01-25
摘要: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省政府日前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并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省政府日前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并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从2018年度开始,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从2018年度开始,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我省2016年开始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将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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