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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程

更新日期:2019-01-25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在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上,省委书记娄勤俭提出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在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上,省委书记娄勤俭提出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苏办发〔2016〕10号),对不履责、履责不到位甚至纵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绝不手软;进一步强化环保约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形成完善的责任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夯实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明确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及处理建议,并与属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并配合开展后续问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审核案卷材料,确定问责处理意见,作出问责决定,组织实施问责。

  《规程》指出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按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程度为标准,实行分类分级办理。具体包括移交案件办理、交办通报问题办理和日常执法发现问题办理三类。

  《规程》规范了工作程序,在环保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移送问责事项、组织实施问责、跟踪结果落实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且可操作性的步骤。

  此外,《规程》还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机制、严格落实责任、严肃通报曝光等四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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