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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污染小岭水泥状告环保部 要求撤销行政复议

更新日期:2016-05-16
摘要:央广网北京5月14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四月,中国之声报道了黑龙江哈尔滨小岭水泥责任有限公司(下称小岭水泥公司)在未完成环评报告要求的...

  央广网北京5月14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四月,中国之声报道了黑龙江哈尔滨小岭水泥责任有限公司(下称小岭水泥公司)在未完成环评报告要求的情况下,就获得了地方环保厅核发的《环保验收意见》并开工生产,附近居民因此饱受水泥厂生产的噪声和污染。为此,七户处于该厂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向环保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环保部于去年11月作出决定,撤消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该厂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但随后小岭水泥公司一纸诉状将环保部告上法庭,称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昨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时间是否超过期限,环保部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关法律依据是否适用本案成为焦点所在。

  按照王欣华等7名行政复议人提供的材料,从2009年小岭水泥公司新建2500 吨/天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到项目在2011年获得环保验收,都没有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安置。王欣华说,自己的房子距离厂区“不足10米”。“厂里的水泥呼呼往我们家飞,我们要求能不能让我们过上正常的生活。”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在对原告小岭水泥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批复要求,小岭水泥公司应该在工程投产前落实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在认真落实这一内容的条件下,同意项目建设。

  由于问题始终得不到结局,王欣华等人2015年7月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委托哈尔滨环保局进行勘验后得出结论,截至15年10月20日,该区域内仍有700多户居民,王欣华等7人也均居住在涉案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尚未被搬迁安置,就此决定撤销此前黑龙江环保厅对小岭水泥公司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这意味着,小岭水泥公司新建的这条技改生产线不能再进行生产。

  在13日的庭审上,原告小岭水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该行政复议决定对企业生产来说事关“生死”,其中存在程序不合法问题。他认为,涉案项目是技术改造项目而不是新建项目,黑龙江环保厅在11年11月11日作出验收意见,第三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60天内。再者说,即便他们不知道项目情况,14年9月哈尔滨环保局也作出了屈鸿亮等人信访的回复意见,告知了相关情况,所以即便按14年时间算,也超出了时效。

  被告环保部由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副处长季林云和代表律师出庭应诉。对于行政复议时间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无法提供7名行政复议人知晓有关项目的情况,同时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众参与,使得附近居民长期被“蒙在鼓里”。而在现场,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欣华等人也表示,没收到过包含相关信息的材料,直到去年才知道《环保验收意见》的存在,但具体时间也记不清楚。

  双方的另一个矛盾焦点集中在卫生防护距离上。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的卫生防护标准在2012年出现变化。环保部所进行的勘验已经与国家标准不符,同时,卫生防护问题归口为卫计委管理,环保部也无权就此进行处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对项目勘验时所参照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替代,新标准对不超过5000吨/天,且所在地区5年风速小于24米/秒的水泥企业,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所以被告勘验使用的标准应该是新标准而非已经失效的标准

  被告环保部回应,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卫生防护相关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标准,不存在环保部无权管理的问题。而小岭水泥公司编写建设项目环评时还没有新标准出台,其在环评报告中作出的承诺应在企业投产前完成,没有这个前提,黑龙江省环保厅在5年前做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均得到落实”的答复意见就与事实不符,予以撤销,程序合法。

  这个案子是审查环保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省环保厅验收意见的问题,至于是卫生防护距离是300米还是500米,适用于哪一个标准,这是应该在环评批复时确定的,2009年环评肯定只有前个标准(500米)。从现场勘验的事实上来看,这7位行政复议人的住所都处于300米之内。

  原告小岭水泥公司代表律师还提出,被告提供的事实性证据也存在不可信性。原因在于,环保部勘验选择以厂界为边界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但实际应该从污染源点位作为原点来计算。同时,7位行政复议申请人中,只有2人房屋属于住宅,其他都是用于旅馆等商业经营,其搬迁不应由企业承担。“我们认为,经济性用房肯定不属于敏感点,也不属于敏感区,因为敏感区就是居民区,医院和学校。退一步讲,除了两个住宅居民外,其他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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