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河北省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徐国杰一直很忙。由于需要做环境司法鉴定的案子太多,大多数像徐国杰这样的鉴定人几乎都成了“空中飞人”,整天忙得不亦乐乎。
据了解,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也下发通知,对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为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今年10月,司法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
据介绍,这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登记和审核的有关事项,以及专家库的职能与专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立下了规矩。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的结合,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走上正轨。
严把审核准入门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雾霾、酸雨、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振会告诉记者,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问题高度重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十年来第一项经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高振会说:“鉴于此,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编制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程序,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是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高振会看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在国内起步较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技术标准与运行体系,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工作首次具有了纲领性的、可操作的指导文件。
高振会告诉记者:“两个办法中明确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管理,为下一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对建立第三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当前,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有50余家(包括具有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事环境监测(检测)的单位及高校研究所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另一部分是来自司法鉴定行业的单位和人员。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於方认为,两个办法严格限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严格评审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审核准入门槛,以此确保机构的高资质、高水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还注意到,两个办法通过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管理,提高了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中的评审、登记、管理职能的履职能力,并强化了两个部门的有效监督职能。
建立评审专家制度
评审专家制度的建立,是此次两个办法中的一大亮点。
韩德强认为,两个办法除了严格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评审程序、评审规则外,还对评审机构及专家的履职资格、履职范围以及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韩德强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完善评审专家库制度体系,详细规定专家申请的条件程序、专家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登记、设置等动态管理制度,这些规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起到了关键性的保障和技术支撑作用。”
高振会也认为,专家库的建设,广泛吸收了各环境损害相关行业专家,打破了环境损害鉴定部门化壁垒,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多元化与综合性要求,为下一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特别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专家库的动态退出机制,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调整出库。”韩德强告诉记者,“这一机制的完善,充分体现出即时监管的科学性,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具有明显的承接与补充作用,对于环境损害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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