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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

更新日期:2017-07-13
摘要: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 击违法处理垃...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

  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

  

  粤府办〔2017〕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含建筑渣土、余泥,下同)、工业固体废物等各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构建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综合治理、运行通畅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机制

  (一)积极推进垃圾减量化。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各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垃圾分装分置。积极推广“绿色施工”,优化施工流程,革新施工技术,推广新型建材,大幅降低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合理安排需回填的建筑废弃物。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源头管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鼓励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效减少各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加快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着力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处理网络。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加强对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的承运人要依法取得相应的服务许可,凭核准文件运输,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其他垃圾。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转包运输行为。运输垃圾的各类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行,保持密闭装载,严禁中途丢弃、遗撒、倾倒垃圾。对海上运输垃圾,不能提供运输合同、不能说明运输目的地、涉嫌违法倾倒垃圾的,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三)加强垃圾处置监管。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各类垃圾要分类进行收集、贮存,依法进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确需跨界转运处置的,须经移出方、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实行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垃圾,不得超范围受纳或者处置垃圾,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类别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提高垃圾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规划,科学布局选址,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填埋、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垃圾处理设施,妥善解决“邻避”问题。充分考虑地区垃圾生成特点、环境兼容性和群众诉求,合理布设收运站点,协调垃圾处理设施配置,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大垃圾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设施、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城乡发展需要并适当超前建设。

  (五)加大资本参与力度。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总体谋划、综合平衡、储备管理等工作。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公开项目信息,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供贷款授信、发债承销、支付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技术开发给予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二、加大对垃圾处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加强立法保障。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推进《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完善垃圾治理地方性法规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开展我省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立法工作,推动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二)严格监督执法。加强对各类道路、山沟、河岸、湖边、海滩等场所的巡查,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和倾倒垃圾的行为。加强对过境运输垃圾车辆、船舶的监管,依法就地查处证照不全、涉嫌违法运输及倾倒垃圾的车辆、船舶。加强对垃圾处置单位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招标协议、无许可资质或者超核准范围处置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法进境固体废物的打击整治,规范和完善执法部门查获非法进境固体废物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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