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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拓展修复性司法判决方式

更新日期:2017-02-28
摘要: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方帅 王从帅连云港报道 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被判提供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来弥补;私自砍伐163株树木,需要补种1940株树木来赎罪;污染环境,不...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方帅 王从帅连云港报道 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被判提供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来弥补;私自砍伐163株树木,需要补种1940株树木来“赎罪”;污染环境,不仅罚到你肉疼,摧毁再犯的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严禁在一定期限内再从事相关行业……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不仅仅要处罚,让当事人不敢再犯,而且要思考如何弥补大自然的“亏损”。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尝试使用“劳役代偿”的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先后在29起资源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修复性司法判决方式。

近日,连云港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近年来连云港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典型案例。

引导社会保护资源环境。连云港两级法院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公开宣判。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坚持修复方案向全社会公开。通过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示,听取社会公众对修复治理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法院执行的全过程公开。

为保证环境修复判决的执行,连云港市中院在云台山风景区南云台林场建立江苏省首个环境司法执行基地,案件执行过程中,将环境修复金的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201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召开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3次,并公布典型案件30余例。

在每年的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全市两级法院以走进社区、展板介绍、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环境保护理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被告王某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王某某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购买工业废盐酸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龙北干渠及与其相连的卢沟河受到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51000元,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二、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三、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为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费用35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采用虚假成本法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被告王某某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

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9日~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砍伐杨树163株,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共计20715.7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局确认,涉案地块林地权属为国有苗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通过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黑松苗1940棵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补种复绿已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其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法院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确定由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的方式进行修复,通过“补种复绿”的方式保障被破坏的林业资源得到修复。

被告人尹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初~7月30日,尹某某等六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从事流刺网生产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做出生态修复意见,六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其造成的损失需81900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秦某、秦某甲、李某某、秦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依法没收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六被告人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判决生效后,增殖放流工

作于2016年5月在上述海域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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