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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背后是黑色利益链

更新日期:2017-02-23
摘要:中国环境报记者李莉通讯员孔谷雨 江苏省昆山市近日侦破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将危险废物卖给某地黑作坊,并将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对环...

 非法买卖背后是黑色利益链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莉 通讯员孔谷雨

  江苏省昆山市近日侦破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将危险废物卖给某地黑作坊,并将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有毒、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理应做无害化处理,为何会被肆意倾倒?

  危废倾倒屡禁不止?

  非法买卖难逃法网

  2016年8月,昆山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线路板企业,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水、废气不规范排放等违法行为。

  接报后,昆山环保局立即行动,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我们调阅了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外来车辆登记本、监控视频等资料,发现该公司的部分含铜废液由危险货物车辆直接运走,没有相应的转移联单。”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毕春节告诉记者,该企业还存在废物贮存场所管理混乱,防渗防漏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通过环保联动机制,昆山市公安局立即介入调查。经过摸排走访等侦查,涉案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这一企业高管林某的银行账户上有大量的金额进出,比较有嫌疑。”昆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王吉向记者叙述了办案中的细节。民警经过数日的调查发现,林某将危险废物、含铜的蚀刻液卖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潘某、金某、李某等人。

  潘某等人将危险废物加价以后卖给外地的黑作坊,该作坊用原始置换方法提取了废液中的铜,并将提铜后的蚀刻液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经查,企业共有5000多吨有经济价值的含铜废液被非法转移到外地。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6年9月,昆山市公安局成功破获此案,当即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近日,公安部门又将涉案的另外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牟利而污染环境,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舍近求远为哪般?

  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记者从昆山市环保局了解到,案件中涉及的含铜废液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危险废物。也就是说产废企业原本可以通过正规途径联系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

  目前,昆山共有4家有资质处置含铜废液的企业,不仅具备处理全市范围内的含铜废液的能力,还有富余的产能为临近城市处理这类废液,每年可处理20万吨含铜废液,是昆山全市实际需求的两倍。

  那么本案中的这家线路板企业为何要舍近求远,把含铜废液运往外地处理?

  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陆永明表示,把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的成本比较高,一些无证经营的单位去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成本可能是正规处理成本的一半,这从中可以看出它的利润空间相当大。

  根据办案人员分析,危险废物从产生到转移再到异地倾倒,环环相扣,非法买卖倾倒的背后是黑色利益链,企业内部人员与无资质人员勾结买卖危险废物,为谋取个人眼前利益,不惜触犯刑法。

  昆山市环保局固废管理科科长曹治新告诉记者,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会有废气废水,还有次生危废的产生。如果不是正规企业而是作坊,那么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就可想而知了,产生出的废气废水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势必会造成环境污染。

  企业内部人员滥用职权买卖危废,这起案件也将矛头指向企业内部缺失的环保管理环节。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意识层面,更要落实到企业具体管理措施上。

  采访中,华新电子集团环保办主任姜坤泉表示,对于产废企业来说,平衡好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理应是一门“必修课”。作为电路板制造企业,产生废液是无可避免的,是工艺必然,但是一定要找有资质的单位去处理。找没有资质的小作坊区处理,是得不偿失的。

  防止危废非法倾倒,除了企业要严把“关口”,政府监管层面也应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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